安全工程师:行政处罚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1页

    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