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评价单位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1. 被评价单位概况;
2.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经营场所、储存设施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检查意见书;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 人员培训证书;
6.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7. 安全生产责任制;
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10. 在综合性商场中租赁场所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与综合性商场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
11. 不超量储存的承诺书;
12. 安全评价委托书;
13.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