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必要的病理化学检查,并全面观察患者的职业史及其劳动生活条件等。患者临床症状虽与某种职业病相似,如果致病原因与职业条件无关,不能列为职业病。如甲职工时常头晕临床症状与苯中毒十分相似,经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但是该职工所在的工作环境根本不存在接触苯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甲职工所患的这种病,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鉴定分为两级: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