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11月2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明确规定,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土地主管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这意味着在今后,住宅楼的住户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不得将其改做门面房及其他商业经营场所。
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介绍,近年来,有的地方由于建筑用途规划管理工作不到位,随意改变建筑用途、特别是城市居民住宅楼改变居住用途,将其变为商业经营场所的现象较多,造成很多邻里纠纷。
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规|考试|大|划的过程中随意性较大,违反法定程序修改规划的现象,《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此外,《办法》还突出和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城市规划的监督。《办法》明确规定,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性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