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调整的规划管理
(一)建设单位更改名称
建设单位更改名称是指不改变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及规划条件的情况下,更改建设用地使用单||位的名称(含因土地转让而更改土地使用单位的名称),须到县城镇规划局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须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用地更名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加盖更改前后两建设单位公章)。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批准更名的文件。
(5)提供建设地段现状有效地形图二份(1∶1000)。
(6)《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证》及转让合同书等有关文件。
(二)建设项目更改名称
建设项目更改名称是指不改变建设用地位置、性质及规划||条件的情况下,更改建设项目的名称,须到县城镇规划局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项目更改名称的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附图。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批准更名的文件。
5、提供建设地段有效地形图二份(1∶1000)。
(三)建设用地范围调整
凡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而调整原用地红线的,建设单位需无条件服从;因建设单位根据自身建设需要而要求调整原用地红线的,需向县城镇规划局提交调整用地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整用地手续,重新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县城镇规划局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通知;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已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加图;
4、提供建设地段现状有效地形图二份(1∶1000);
(四)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或规划设计要求时,须向县城镇规划局提出申请,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1、须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的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的立项批文。
2、不予受理的范围
(1)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2)公共设施用地,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及文物古迹保护用地改变用地性质。
(3)改变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①非建设项目本身有特殊需要的,属于设计方案超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②不符合城镇景观规划要求的;
③影响城镇环境质量,造成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严重超负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