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法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