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行审批。

  跨行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上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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