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和审核内容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施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依法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行使规划许可权限。
  根据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任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的审核内容,一是以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不能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二是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城镇道路正常交通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构成干扰和影响。三是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医院、学校、住宅、商场、科研、易燃易爆设施等造成干扰和影响。四是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建设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5)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车行道、人行道、街巷和绿化带上不应当修建居住或营业用的临时建筑;
  (7)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只能修建临时建筑;
  (8)临时占用道路、街巷的施工材料堆放场和工棚,当建筑的主体建筑工程,第三层楼顶完工后,应当拆除,可利用建筑的主体工程建筑物的首层堆放材料和作为施工用房;
  (9)屋顶平台、阳台上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筑;采集者退散
  (10)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2临时管线
  对于临时建设工程中的临时管线的审核,一般应当遵守下列使用要求:考试就到
  (1)临时管线的埋设,必须首先申请临时用地,然后进行临时建设。管线埋设后, 必须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
  (2)临时管线的埋设,不得影响,更不能破坏原有的地下管线和地面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临时管线的架设,必须符合管线架设技术要求,不能随意走线和零乱设置,不能影响城镇观瞻和环境卫生;
  (4)临时管线的架设,必须符合规划的高度要求,不能影响城镇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和安全;
  (5)易燃易爆的临时管线,必须考虑设防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6)施工现场的临时管线,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前必须拆除干净,不能留下后遗症;
  (7)临时管线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8)临时管线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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