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本章主要介绍法的基本知识,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历程和《城市规划法》。在书末附录三为主要的城市规划及其相关法律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认可,就是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行为规范(如习惯、道德规范等)以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的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对全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因此,法在一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任何社会规范的实施都有赖于某种强制力。但除了法以外,没有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强制力,它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迫使社会全体成员毫无例外地遵守,否则,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的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一般地说,法律上的权利,通常表现为法律允许人们做或不做某种行为;法律上的义务,则通常表现为法律指令人们必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法律规范的内容,说到底,就是一个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人类社会在法产生以前,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只是在出现了国家和法以后,才有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规范都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例如,道德规范就不讲权利和义务,而只讲应当和不应当。有的社会规范,如政党、工会等社会团体的章程,虽然也有权利、义务的规定,但它不同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后者是由国家确认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表现为当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或者当义务承担者拒不履行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来保证权利的实现或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