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导则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1 总 则

  1.1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水源问题进一步突出,迫切需要对城市供水水源作出科学规划。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县(市)及以上城市和居住人口(非农业人口)大于5万人的重要建制镇。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3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规划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实施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程、规范。

  1.4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应研究现状、近期和远期三个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水平年宜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年份一致。

  1.5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重视流域基本资料的收集、分析,充分利用已有规划和有关科研成果,遵循正确的规划原则,研究增加城市供水水源的工程措施和城市供水的管理运营意见。

  2 基本资料

  2.1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应根据规划要求,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与城市供水水源有关的流域、区域水利规划资料,搜集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历年需用水量(包括工业、生活和其他用水)等基础资料,并注意检验其合理性,对其可延用程度作出评价。

  2.2 需要搜集的自然资料包括如下:

  (1) 气象、水文资料:与本城市及规划水源工程有关的流域气象、水文特征数据,降水、水位、流量、泥沙、潮汐等实测、调查和分析资料。

  (2) 地形资料:城市供水区以及新建、改建的规划水源工程的地形图。地形图尽量利用国家已经出版的成果图,必要时应专门测绘。

  (3) 地质资料:城市供水区以及新建、改建的规划水源工程地质、地震资料,一定比例尺的水文地质图和主要建筑物地质图、剖面图与文字说明。地下水重点开发地区还应具有较详细的地下水资源量和可利用水量。

  (4) 资源资料:与规划水源工程有关的水、土地、矿藏资源等。

  2.3有关规划与经济社会资料:

  (1) 本城市总体规划及供水规划;城市所在和规划水源工程所在流域或区域的水利综合、水资源利用规划等。

  (2)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国内生产总值等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干旱缺水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资料,以及重点污染源等资料。

  3 规划目标和原则

  3.1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规划范围为:规划水源地和供水区,供水区为城市规划水平年的建成区。研究范围需包括城市现有水源及规划水源所涉及的流域或区域范围。

  3.2 城市供水保证率为90~97%,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及水源条件,按近期、远期分别分析确定。其中,大、中城市的生活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3.3规划应在流域综合规划及其水资源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应坚持节约用水与计划用水相结合,处理好城市水源规划与城市其他规划的关系,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3.4 规划应根据水资源高效使用合理配置和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环境、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多方案比选,推荐规划方案。

  对地下水超采区,要削减开采量并严格控制开采;对无补给源的开采会造成地面沉降的承压地下水,应禁止开采,也不列为可利用水量。需要跨流域引水的应作出论证,并妥善处理好被引水流域用水需求。

  3.5对已建水工程(水库、引水闸、提水泵站等)由农灌和其他用水转变为城市供水的,要处理好城市用水与其他用水的关系,提出补偿措施。

  4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计算

  4.1 城市供需水分析,应尽可能取用具有丰、平、枯年段的连续30年以上长系列的水文资料进行计算,对于难以取得(包括通过邻近区域资料移置等)的,可采用丰、平、枯不同典型年资料进行分析。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计算,应按现状(基准年)和近期、远期两个水平年进行。现状基准年的供需水量是预测和评价近、远期供需水的基础,基准年宜选用资料较完整的最近年份。

  4.2 规划可供水量应在现状可供水量的基础上,考虑现有工程在不同供水情况下供水能力的增减和规划新建、配套、扩建工程增供的水量,并计及水资源的重复利用,注意水质变化对供应合格水能力的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计算中的重复部分应予扣除。在分析可供水量时,应研究城市废污水经处理后再生利用的可取性,沿海或海岛城市也可研究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后,作为城市供水水源的可能性。

  4.3城市需水量原则上以最近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规划计算的数值为主要依据,同时采用以下“4.4”、“4.5”两种方法进行复核。当复核值与主要依据值的偏离率达15%以上时,应综合研究两值的合理性,提出需水量采用值的意见。

  4.4以城市公共给水工程和其他供水工程的供水量相加计算用水量。

区域

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100万人以上

大城市

50-100万人

中等城市

20-50万人

小城市

20万人以下

浙江省

0.8—1.2

0.7—1.1

0.6—1.0

0.4—0.8

  (1)取自城市公共给水工程的用水指标,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提供的给水工程设计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见下表)为基础,按本城市的供水水源条件、产业结构变化和反映人民生活水准的城市人均年收入等因素对用水量的影响,在表列指标变幅范围内选定,作为本城市2015年用水指标,并以此为基础研究分析规划水平年指标。乘以0.8作为单位人口日平均用水量指标,再乘以用水人口数得给水工程供水的用水量。

  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 (m3/(人.日))

  (2)取自其他工程的用水量,可按调查的现状用水量为基础,分析今后一般工业和城市环境等用水增长情况和水价等因素推算。

  4.5以城市现状人均综合用水指标为基础,按城市的特点,参照省内、国内城市人均综合用水指标逐年增长趋势,研究本城市的用水增长率,推算本城市规划水平年的人均综合用水指标。

  4.6 城市用水宜分别列出生活及重要产业用水量和一般产业、环境等用水量。

  5 城市供水水源工程规划

  5.1 城市供水水源工程规划,应按城市规划用水的水量、水质要求和供水工程现状,研究增加供水水源多种方案,通过技术经济和环境综合比较优先确定。

  5.2当城市规划区本流域水源严重不足,可根据邻近河流的水资源情况和引水条件,研究跨流域调水。在本流域有水源而水质差的城市研究跨流域引水(或区域)调水时,要同时研究就地取水加深化净水处理工艺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5.3 规划工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供水范围、供水工程位置和规模,供水方式、数量和水质以及主要工程量、占地拆迁和投资等。

  5.4 对拟定的水源规划工程方案,应分析对不同供水对象的保证程度和供水效益。对于重要城市的供水,应尽量采取多水源联合供水方案,以提高其供水保证程度。

  5.5供水水源水质原则上应符合各用水对象的水源水质需求。对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必须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污染。对城市废污水应采取措施,达标排放并接受水域污物总量控制的管理。

  5.6对特殊枯水年和连续枯水年的供水,提出应急调配方案和相应的措施。

  5.7对选用的规划供水工程进行阐述,对其中的近期重要工程提出较具体的说明和必要的图件。

  6 环境影响评价

  6.1对规划水源工程所在河流进行流域水环境状况调查,并对其环境现状做出分析评价。

  6.2对研究的各规划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识别、估计方案实施后对供水区及被引水流域环境的影响,分析对主要环境要素的变化影响。并研究减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完善规划方案。

  7 水源管理和保护

  7.l对规划供水区和被引水河流的上下游相关地区的水利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出分析。

  7.2应针对供水管理和流域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水资源合理高效利用原则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供水产业的需要,提出或调整完善城市供水水源体系及整个城市供水体系的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的规划意见。对拟定的近期重点工程,应推荐可行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的意见。

  7.3应根据城市特点和推荐的规划方案,提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的意见。对重要城市还应提出建立包括水源工程、供水工程联合调度通信网、水源工程水情预报预警和水质监测等在内的水资源管理调度系统的规划意见。

  7.4提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的措施和加快水源工程建设的政策性意见,以促进供水事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7.5 提出水源保护的措施。

  8 工程投资与经济评价

  8.1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主要工程项目和近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可按我省现行投资估算方法采用相应的工程投资概(估)算办法编制,其余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可按扩大指标估算。政策处理与补偿措施的投资应计入投资估算,并估列节约用水与保护水源的规划措施所需资金。

  8.2 工程的费用和效益可采用影子价格,也可直接采用现行价格,费用和效益的价格水平必须保持一致。工程年运行费可按其占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百分比估算。

  8.3 提出水源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资金来源、筹措方案等原则性意见。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对规划近期工程作出财务分析。

  8.4 进行供水方案国民经济评价,并根据经济评价比较结果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规划方案。对选定的规划方案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经济指标应列出其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及经济效益费用比,并进行敏感性分析。

  9 规划工程实施意见和建议

  9.1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应在选定规划方案总体安排的基础上,提出近期治理开发工程。

  9.2 对某些规模较大的水库、河道、灌区等工程,必要时可分期建设,将近期建设部分列入近期工程,明确近期工程的内容。应注意近、远期工程的结合,合理选定近期建设规模,并阐明其效益。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包括补偿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做到同步实施,同步生效。

  9.3 应对拟定的近期工程,提出下阶段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水文站网布设等规划意见。

  9.4 对工程建设中有关不利环境影响提出防范及补偿措施。

  9.5 对规划中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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