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城乡规划公开原则,要公开规划,公开项目审批情况,公开执法情况。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外,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城乡规划法建立制定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要将城乡规划草案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还要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同时城乡规划法还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从国外,特别是美国等规划实践来看真正有成效的公众参与不是个人层次的参与,而是以社区组织的居民代表的参与。社区组织实力越大,公众参与的成效越显著。考试就到
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特征与表现是:规划工作过程中已有一定程度上的公众参与。在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规划实施阶段的工作中提倡公众参与,但规划中少有公众参与的实质性作用,大都仍旧停留在规划展览会或一般的问卷式民意调查上,“公众参与”的概念多指“个人”的参与,而没有上升到协助建立社区组织,以社区组织为单位的参与,因而没有发挥公众参与规划对加强社区凝聚力的作用。公众缺乏主动参与的积极性,由于历史、体制等各种复杂的原因,压抑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及其个性的发扬和社会批判精神。关于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立法还很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