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必须在收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15日内拆除,逾期不拆,可按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1倍以下罚款。
这是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进行二审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中的内容。这一条款如果在最终得以保留,则意味着对“违建”行为有了更为明确的处罚依据和尺度。
《草案》还明确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以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另外,《草案》也将新闻媒体针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权利加以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