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1357家房地产经纪机构限期改正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市住建委昨日公布1357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这些机构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并开始整改。公示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经纪机构将被注销备案证明,并被禁止继续接受委托从事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2009年,市住建委为加强中介行业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第四款:“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第八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和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第四条第二款“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号),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至少有1名房地产经纪人,且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注册证书。2007年7月1日前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2011年7月1日前满足上述条件。

据统计,目前本市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共1518家。

8月30日起,市住建委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经纪机构将被注销备案证明。市住建委负责人表示,公示期满后,将在市住建委网站对外公布符合备案要求的经纪机构名单,广大市民应选择符合备案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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