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4)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  (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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