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第十二条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可以预留少量的机动指标,用于不可预见的重点急需项目。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用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检查和考核。考核年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因不可预见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追加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情况进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
  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例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    )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A.8月1日
  B.8月10日
  C.10月10日
  D.12月1日
  答案:C
  解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十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