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土地附着物估价的程序与“土地估价”和“建筑物估价”的程序基本一致,即:
1、获取估价业务
2、受理估价委托及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3、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4、收集估价所需资料
5、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6、选定估价方法测算
7、确定估价结果
8、撰写估价报告
9、审核估价报告
10、出具估价报告
11、估价资料归档
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1)实地查勘一般需要委托人中熟悉情况的人员和被查勘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陪同,将有关问题、情况和数据记录在“实地查勘记录”。
(2)当出现委托人与被查勘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有利益冲突时,可要求委托人与产权人事先做好沟通,或者是自己向产权人说明情况,争取理解与配合。
(3)“实地查勘记录”在查勘后,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字认可,倘若被查勘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不同意签字,应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说明。
(4)评估人员要在估价报告中对土地附着物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同时对实地查勘的情况也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