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8-30 共1页
报名时间
2008年5月1日―7月20日
报名地址
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银川市黄河东路915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楼内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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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土估协发[2008]号 关于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 考试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土地评估机构: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精神,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年9月20日至21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领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试委员会决定事宜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担。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承办“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在我区的考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和准考证发放;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考区办公室负责人由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会长杨金富担任,联系电话0951-5059619;联系人由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长宋艳萍担任,联系电话0951-5035374。 二、报名事宜 报名时间:2008年5月1日―7月20日。 报名地址: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银川市黄河东路915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楼内403室) (一)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 报名程序 1.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区办公室报考; 2.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考试报名系统将于5月6日开通,请考生抓紧时间进行报名。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直接到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区办公室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纲(2007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20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