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塘沿线5亩土地出让16年后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1992年,山东一村办企业与朝阳区吕家营村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取得京津塘高速沿线5亩土地50年的使用期限。2002年,吕家营村委会起诉,要求对方交出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日前,双方的协议被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无效。该山东企业表示申诉。
  协议签订15年被诉无效1992年8月,|  2002年,吕家营村民代表会议召开,认为出让协议违反国家规定。
  去年3月,吕家营村委会起诉环日公司,请求判决出让协议无效,要求环日公司交出土地,并按每年30万元支付土地使用费。
  朝阳法院一审审理时,委托一鉴定机构鉴定土地上的房屋价格。经鉴定,确认房屋总价为561万余元。
  朝阳法院认为,吕家营村委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土地腾退给吕家营村委会,吕家营村委会支付环日公司400余万元房屋折价款。
  “规定晚于签合同时间”
  一审宣判后,环日公司上诉至二中院,认为土地房屋鉴定价格偏低。|  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环日公司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强制规定,是1999年规定的。但双方协议签订的时候,并没有这一条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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