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09年土地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沪规土资人[2009]413号

关于上海市2009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规土局、浦东新区建交委,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7号)的精神,现将本市2009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设立上海市考区办公室,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上海市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会同上海市房地产业岗位考核评价中心负责考试报名和相关考务工作,考前辅导培训工作由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承担。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一)取得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三、报名事宜
  
(一)报名方式
  上海考区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5月8日—6月8日。
  2、网上报名操作: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或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valuer.org.cn)进入“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报名,并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在完成网上报名后,报考人员应下载打印一份报名表,并在“工作简历”一栏加盖单位公章。
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三)现场审核时间和地点
  1、现场审核时间:2009年6月12日—6月1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2、现场审核地点: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肇嘉浜路159号友谊时代厦601室)。
  在办理报名审核确认手续时,本人应携带网上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以及下列证件、资料:
  ①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即为在“工作简历”一栏中加盖了公章的《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已参加过“2007年度(或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完成网上报名后,携带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和“上海2007年度(或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准考证”或身份证原件直接办理审核、缴费手续。
  报考人员提供的相应原件,当场验证后退还。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办审核确认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
  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纲(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五、考试时间
  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9月12日-13日举行。其中:

9月12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08∶30-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3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0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六、考试收费
  根据国土资源办公厅文件规定,收取考试报名费和教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报名受理单位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并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