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估价报告抽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鄂土协发[2011]07号

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湖北省土地估价报告抽审暂行办法》已经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湖北省土地估价报告抽审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湖北省土地估价报告抽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管理,确保土地估价报告抽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特制定湖北省土地估价报告抽审(抽取及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是全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土地估价报告抽取以全省当年度申请年检和新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为单位,抽取比例为土地评估机构总数的60%.原则上不抽取获得上年度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A级资信机构荣誉的土地估价机构。

  第四条 土地估价报告抽取对象为上年度内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在适当考虑不同评估目的的基础上,对每个待查机构抽取两份报告。原则上不抽取个人用地土地估价报告。

  第五条 土地估价报告抽取时间为每年3月、4月。

  第六条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以现行行业技术规范,包括《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1850 -2001)等为依据,参照行业内部操作守则,中国土地估价协会《土地估价报告审查要点及评分细则》、《湖北省土地估价报告评分细则》、《湖北省土地估价方法评分细则》等。

  第七条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专家独立初审、主审专家复审和联合会审。

  第八条 土地估价报告初审由初审专家采取独立、分散、交叉评审方式进行,每份土地估价报告分别由两位初审专家评审,初审结果仅代表初审专家个人意见。

  初审后,每份土地估价报告均有两位专家给出的初评分,土地估价报告初评得分为两位专家初评分算术平均。

  第九条 土地估价报告复审根据初审情况确定,对以下几类报告进行复审:①初评分均在90分以上;②初评分差异超过10分的;③初评分均在60分以下;④有必要复审的其他情形。

  复审由推荐的主审专家组织完成。对无需会审的土地估价报告,复审得分为该土地估价报告最后得分。

  第十条 土地估价报告联合会审是对经过复审仍有异议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最后评定的程序。

  需要联合会审的土地估价报告名单由主审专家提出。

  联合会审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人、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主审专家参加,共同形成会审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报告抽审全部资料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存档保管,参加土地估价报告抽审人员应对抽审报告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对报告进行拷贝,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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