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正确答案: (一)审题 (1)将题目浏览一遍,构思解题方法。 (2)仔细查看,并思考哪些条件有用,用于哪一步,还缺少什么条件,需通过什么方法求得。 (3)在具体细节上要留意:①题目中给出了哪两种还原率,这对确定解题思路至关重要;②看清土地出让年期及起止年月、建筑物建成年月、估价时点等,最好将其标注在时间轴上;③注意各已知条件的单位,如租金是按日、按月、还是按年计算;是单位建筑面积租金、还是可出租面积租金。 (二)方法选择与解题思路 从题目中所给条件,应考虑采用收益还原法。 基本思路:先根据房地客观收益和客观费用,求得房地纯收益;再通过房屋重置价格求得房屋现值,用房屋还原率求得房屋纯收益;将房地纯收益扣除房屋纯收益即可得到土地纯收益;用土地还原率,采用适当公式求得估价时点的土地价格。 (三)公式与计算步骤 1.适用公式 计算房屋纯收益时,可采用无限年期公式: a=v×r 计算土地价格时,需采用右限年期公式: P=a/r×[1-1/(1+r) ![]() 2.计算步骤 (1)选择计算方法。 适用于收益还原法。 (2)总收益计算。 采用客观收益:以30元/月计 年总收益:30×450×12=162000(元) (3)计算出租总费用。 年税金=20×450=9000(元) 年管理费=30×450×12×5%=8100(元) 年维修费=1500×450×3%=20250(元) 年保险金=1500×450×0.3%=2025(元) 年折旧费=1500×450÷49=13775,5(元) 年总费用:9000+8100+20250+2025+13775,5=53150.5(元) (4)计算房屋年纯收益。 房屋年纯收益=房屋现值×房屋还原率 =(房屋重置价-年折旧费×已使用年限)×房屋还原率 =(1500×450-13775.5×3)×6%=38020.4(元) (5)计算土地纯收益。 土地纯收益=总收益-总费用-房屋纯收益 =162000-53150.5-38020.4 =70829.1(元) (6)计算1998年11月土地价格。 土地总价=a/r×[1-1/(1+r) ![]() = ![]() =1266429.0(元) 得:n=50-4=46;r=5%。 单位地价=1266429.O÷500=2532.86(元/㎡) 解题思路:难点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的难点在于正确确定房屋的计提折旧年限和土地的收益年限。 计算房屋折旧时,除考虑房屋耐用年限外,还要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计提折旧年限应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当房屋耐用年限短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时,应按房屋耐用年限计算折旧;当房屋耐用年限长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时,应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题目中未给出房屋耐用年限,亦未说明建筑结构,在此,暂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从1995年11月房屋建成开始计算,计提折旧年限应为49年。 土地收益年限应从估价时点算起,至土地使用年期届满为止。题目中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即从1994年11月起至2044年11月止,估价时点为1998年11月,土地收益年限应为46年。常见错误是应考者不考虑估价时点,收益年限直接用50年;或仅考虑房屋建设周期,土地收益年限取49年,结果都造成丢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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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甲拥有一宗土地面积为20亩的国有出让土地,规划建设40000㎡综合大楼和20000㎡公寓,预计2年建成后即全部售出。企业甲在完成前期投入后,拟将该宗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乙。 经调查,该城市相似地段相同功能的综合楼售价为6000元/㎡,公寓售价为4500元/㎡,同类结构的综合楼工程建筑费及专业费为2100元/㎡,公寓为1800元/㎡,在建筑期间,建筑费及专业费第一年投入40%,第二年投入60%,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5%,开发利润为总售价的15%,销售税费为售价的5.5%。根据以上条件试计算: (1)该宗地在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2)弪甲乙双方协商,房地产开发商乙准备以开发完成后的部分房地产按售价的90%给甲作为地价的补偿,开发后的房地产销售税费由乙统一支付,如不考虑甲的前期投入和土地转让税费,试问甲除可得到14000㎡综合楼外,还可分得多大面积的公寓。 |
正确答案: (一)审题 (1)明确题目要求。本题设有两问,即求取宗地在规划条件下价格和甲方应得公寓面积。其中求取宗地价格是问题的关键,也是下一步计算的基础。 (2)了解有关资料。要弄清哪些属于估价对象资料,哪些属于市场调查资料。关于市场调查资料,本题主要给出了房地产售价、建筑费和专业费标准及其投入情况,利息率、利润率、销售税费率等有关参数值,对这些内容的了解有助于构思解题方法。 (3)审查关键内容,谨防误用。对所提供资料要仔细审查,弄清关键数据的真实内涵。如本题中的利润率,要明确是投资利润率,还是销售利润率,否则很容易造成误用。 同时,由于第二问涉及甲乙房地实物交换的问题,所以还要明晰双方认同的交换条件。 (二)方法选择与解题思路 1.方法选择 本题主要提供了有关房地产售价和开发费用资料及相关参数,不难想到可采用剩余法测算地价。 2.解题思路 (1)宗地地价求取思路。先计算项目总开发价值;然后分步计算建筑费及专业费、利息、利润、税费等;从总开发价值中将以上各项成本(包括利息、利润)一一扣除,即可得到待估宗地总价;宗地总价除以土地总面积得到单位地价。 (2)甲方应得公寓面积求取思路。首先要明确以地换房、等价交换的思路,即总地价=部分综合楼价格十部分公寓价格,价格标准则应采用双方约定价格。具体求取思路:先按约定价格计算甲方所得14000㎡综合楼价格;然后在总地价中将其扣除,即可得到甲方应得公寓总价;再用甲方应得公寓总价除以公寓的约定单价,计算结果即为甲方应得公寓面积。 (三)公式与计算步骤 1.适用公式 地价=房地产售价-建筑费及专业费-投资利息-开发利润-销售税费 2.计算步骤 方法1: (1)选择计算方法。 根据题意,宗地地价求取适用于剩余法。 (2)计算房地产总售价。 6000×4+4500×2=33000(万元) (3)计算建筑费及专业费。 2100×4+1800×2=12000(万元) (4)计算投资利息。 地价=[(1+5.5%) ![]() ![]() ![]() =596.75+0.113×地价 (5)开发利润。 33000×15%=4950(万元) (6)销售税费。 33000×5.5%=1815(万元) (7)计算土地总价。 地价=33000-12000-596.75-0.1130×地价-4950-1815 地价=12253.59(万元) (8)计算单位地价。 单位地价=12253.59÷20 =612.68(万元/亩) =9190.20(元/㎡) (9)计算甲方应得公寓面积。 14000㎡综合楼价格=14000×6000×90%=7560.0(万元) 甲方可得公寓总价=12253.59-7560.O=4693.59(万元) 甲方可得公寓面积=4693.59×10000÷(4500×90%)=11589.11(㎡) 即甲方除可获得14000㎡综合楼外,还可获得11589.11㎡的公寓。 方法2: (1)选择计算方法。 根据题意,宗地地价求取适用于剩余法。 (2)计算房地产总售价。 6000×4+4500×2=33000(万元) (3)计算建筑费及专业费。 2100×4+1800×2=12000(万元) (4)计算投资利息。 利息=12000×40%×[(1+5.5%) ![]() ![]() (5)开发利润。 33000×15%=4950(万元) (6)销售税费。 33000×5.5%=1815(万元) (7)计算土地总价。 地价=(33000-12000-596.75-4950-1815)÷(1+5.5%) ![]() =13638.25÷1.1130=12253.59(万元) (8)计算单位地价。 单位地价=12253.59÷20=612.68(万元/亩)=9190.20(元/㎡) (9)计算甲方应得公寓面积。 14000㎡综合楼价格=14000×6000×90%=7560.0(万元) 甲方可得公寓总价=12253.59-7560.0=4693.59(万元) 甲方可得公寓面积=4693.59×10000÷(4500×90%)=11589.11(㎡) 即甲方除可获得14000㎡综合楼外,还可获得11589.11㎡的公寓。 解题思路:难点与常见错误分析 1.难点 本题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用剩余法测算地价过程中,利息、利润的计算基数与计息期的确定。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为待估地价、建筑费和专业费,但计息期不同,待估地价的计息期为整个开发期即2年;而建筑费和专业费的计息期则视其投入情况而定,在分段均匀投入的前提下(等同于在各段中点一次性投入),第一年投入的40%,计息期应为1.5年;第二年投入的60%,计息期为0.5年。利润计算基数为房地产总售价。 对于待估地价利息的计算,既可在投资利息计算中考虑,也可在最后求取地价时考虑,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完全相同。 (2)甲方应得公寓面积求取思路。一是要考虑等价交换原则;二是要以双方认可为前提,即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作为计价标准,不一定与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完全吻合。根据题意,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乙用部分房地产来补偿甲的地价款,房地产价格按售价的90%确定,房地产销售税费由乙方统一支付。其中暗含的意思是,在乙方承担销售税费的前提下,双方认同的约定价格为市场售价的90%。为此,在测算房地产价格时,不必考虑税费给付问题。 2.常见错误分析 (1)关于利息计算。在利息测算过程中,应考者经常会犯如下错误:①待估地价漏计利息;②在开发期超过1年的情况下,错误地采用单利计息;③忽略了地价款与建筑费和专业费投入时间与方式的差异,造成计息期取值错误。 (2)利润计算。未看清题中所给利润率的真实内涵,误将销售利润率当作投资利润率,将待估地价与建筑费和专业费之和作为计算利润的基数。 (3)交换房地产的计价标准问题。可供选择的计价标准有市场价格、卖方实际得到价格、双方约定价格等,本题中用于交换房地产的计价应采用双方约定价格。应考者往往在这一问题上含糊不清,要么直接采用市场价格,要么采用卖方实际得到价格(扣除销售税费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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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企业于2000年12月31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一宗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期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总面积为3000㎡,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为30元/㎡,该宗地土地开发程度已达到"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通讯、排水及场地平整)。 2001年12月31日,该企业因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经调查,该地区土地取得费(含税费)平均为10万元/亩,"五通一平"土地开发费为8万元/亩,在土地开发期内均匀投入,土地开发周期为一年,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5%,投资利润率为10%,土地还原率为6%,50年期出让金水平仍保持不变,请测算该宗地于2001年12月31日的单位地价和总地价。 |
正确答案: (一)审题 (1)明确题目要求。本题要求得到待估宗地在估价时点的单位地价和总地价,即要求计算出两种形式的土地价格。 (2)梳理有关资料。一可将题目提供资料分为两类:一是有关估价对象资料。审查时需留意估价时点、土地取得时间及使用年期,估价时点与土地取得时间是否一致等;二是市场调查资料。该类资料是解题的基础,也是选择方法的主要依据,审查时要留意所给资料与估价对象情况是否一致。 (3)考虑资料取舍,找出隐含条件。对题目中所提供的市场调查资料要仔细审查,看缺少什么条件,是否有隐含内容。如本题未给出土地增值收益率,但若仔细审查便不难发现,土地增值收益可依据土地出让金确定。 (二)方法选择与解题思路 1.方法选择 本题主要提供了有关土地取得与开发费用资料及相关参数,可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 2.解题思路 由于题目所给条件比较间接,解题思路亦应与常规做法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年期修正上,首先需明确待估宗地的剩余使用年期,因土地取得时间与估价时点相差一年,至估价时点止,土地剩余使用年期应为49年。 基本思路:先根据题目所给条件确定评估方法;然后分步计算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和利润;将以上各项相加得到无限年期土地成本价格;将无限年期土地成本价格和50年期土地出让金分别进行年期修正,均修正为49年期价格;将修正后价格加总得到所求地价。 (三)公式与计算步骤 1.适用公式 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出让金×年期修正系数 2.计算步骤 (1)选择计算方法。 根据题意,本题适用于成本逼近法。 (2)土地取得费及税费。 10×10000÷666.67=150(元/㎡) (3)土地开发费。 8×10000÷666.67=120(元/㎡) (4)利息(按单利计算)。 150×5.5%×1+120×1×1/2×5.5%=11.55(元/㎡) (5)利润。 (150+120)×10%=27(元/㎡) (6)土地成本价格。 150+120+11.55+27=308.55(元/㎡) (7)49年期的土地成本价格。 ![]() (8)49年期的土地出让金。 ![]() (9)计算单位地价。 290.79+29.90=320.69(元/㎡) (10)计算总地价。 320.69×3000=96.21(万元) 解题思路:难点与常见错误分析 1.难点 对于成本逼近法应用的测试在历次考试中均有涉及,与以往不同的是,本题更偏重对应考者估价能力的考察,且在以下两方面增加了难度。 (1)某些条件比较隐讳。本题未给出土地增值收益率,土地增值收益以土地出让金形式出现,要求应试者能够做出判断。 (2)土地取得时间与估价时点不一致,需确定土地剩余使用年期并做相应修正。因土地取得时间与估价时点相差一年,至估价时点止,土地剩余使用年期应为49年。在对土地成本价格和土地出让金进行年期修正时,要考虑成本价格(无限年期)和土地出让金(50年期)在土地使用年期上的差异,采用不同的修正公式。 2.常见错误分析 (1)解题步骤不够清晰或缺少某些步骤。如对各项费用及利息、利润的计算只用一个算式表述,或者前面缺少解题方法说明等。 (2)未统一价格单位或面积换算错误。解题过程中各项费用与价格单位要统一,中间过程既可使用"元/㎡",也可使用"万元/亩",但最终单位地价要换算成"元/㎡"。面积换算是成本逼近法考题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历次考试多有涉及,"亩"与"㎡''之间的换算,可采用"1亩= 666.67㎡"或"1亩=1/0.0015㎡"。 (3)利息计算中计息期取值错误。需计算利息的项目为土地取得费与土地开发费,但计息期不同,土地取得费的计息期为整个开发期即1年,土地开发费在均匀投入的前提下(等同于在年中一次性投入),其计息期为0.5年。应考者往往不考虑土地取得费与土地开发费的计息差异,计息期均按一年或半年计算。 本题土地开发周期未超过1年,在按年计息的前提下,可按单利计算利息,若开发周期在一年以上,则需按复利计算。 (4)利润计算基数错误。利润计算基数应为土地开发费与土地取得费之和,利息一般不作为计算利润的基数。 (5)未做年期修正或修正错误。如:未考虑土地成本价格与土地出让金在使用年期上的不同,均按无限年期将两者一并修正为49年期价格;或仅对土地成本价格进行年期修正;或错将土地剩余使用年期确定为5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