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今天上午,记者从山东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的出台,将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并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从职责划分、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路政管理等几个方面设定了权利义务规范,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据相关人员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管理职责;规范了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行为,对农村公路的规划编制、建设标准、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完善了农村公路保护措施,《条例》明确,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山东省为全面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截止到2007年全省累计完成投资376亿元,新建和改造农村公路10.8万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8.6万公里,行政村通油路比例达到94.3%,基本实现了村村通油路的目标,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交通面貌|考试|大|,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交通保障。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山东省农村公路、农村交通的“建、养、管、运”协调发展,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并将有力的促进农村交通网络化和城乡交通一体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对发展农村经济,拉动内需,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