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况不达标不准收过路费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村道纳入公路管理范畴
    《办法》明确了此次立法的依据、适用的范围、交通、发改委、财政、国土、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责任。作为覆盖面最广、通达深度最大的交通基础设施,《办法》将村道纳入了公路管理的范畴,并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职责,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村道日常维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筹集。
    要点
    货车超限运输需报批准
    《办法》明确规定,严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确需超限运输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需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报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法》规定,设置固定超限检测站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流动超限检测点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办法》还规定,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5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明确
    收过路费由省政府批准
    《办法》增加了有关收费公路期限、站点设置等规定,明确了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由省政府依法审查批准。收费标准由省政府财政、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此外,《办法》还加强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财务监管||,规定建立经营性收费公路大修预备金制度,确保养护资金的投入。对于路况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其停止收费。
    管理
    公路养护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将公路养护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所管辖公路的养护经费;提出了管养分离、养护市场化发展方向,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对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管理责任;规定了实施公路养护大修、中修等工程作业及路况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此外,《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应对公路突发事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设备和设施。被征用物品在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