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如何对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是《清洁生产促进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该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四种类型: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不如实标注的;不履行产品或包装回收义务的;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情况的。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本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及不同情节进行处罚。具体作法如下: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结构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违反该条规定,未标明产品的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按本法三十七条规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报告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该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清洁生产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违反该条规定,不履行产品或包装物回收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重要污染物排放的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违反该条规定的,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