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对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目录的产品,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提出:“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国家对列入强制性回收的产品或包装物,将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激励政策。由于回收那些强制性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其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好于经济效益,这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化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因此,为了鼓励企业参与废旧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及综合利用工作,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从事废旧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工作。国家已经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激励政策,例如,在《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中指出,进行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体现在以下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等。此外,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订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至于由谁来付废旧物资回收的费用,世界各国的情况并不一样。一般采取的做法是,生产者、销售商和消费者共同负责。押金返还制度是促进废旧物质和包装物回收利用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国际上已取得成功的办法。所谓押金返还制度,是指对可能污染环境的各种产品收取一定的押金,当这些产品回到指定地点或处理厂时再返还押金。这一制度能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并分担环境税或环境费,从而达到回收处理或安全存放废品的目的。可以收取押金的产品很多,例如干电池、饮料罐、杀虫剂等化学品或其它类型的包装物。欧洲的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推行这一制度。从发展趋势看,这一手段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对绝多数包装材料的回收处理,均可以采用这一措施,从源头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二是检查监督制度。从国内的实际看,无论是环境保护,还是资源综合利用,甚至其他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检查监督的力度都需要进一步加强。要转变政府的职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对政策的执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各种媒介进行信息公开,反映一些真实信息,是社会开放和进步的具体表现。我国已开展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进行&&公布的工作,但如何公布强制性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执行情况,正在调查研究中。《清洁生产促进法》提出了公布检查结果的要求。但是,如何公布,在哪一级的媒体上公布,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以保证信息披露对强制性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