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之承诺有效性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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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的区分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为承诺生效即意味着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在一般情况下,要约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处理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有合法授权的一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内容也可以作为合同的内容,就是这一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中的延伸。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
  1.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
  条款。
  2.选择
  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
  3.原则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井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无效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山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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