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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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2)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
  3)补偿勘察人来回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1日,应按未支付勘察费的l‰偿付逾期违约金。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勘察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1日,应减收勘察费的1‰。
  (3)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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