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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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部协调工作
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发包人和设计人必须共同保证施工图设计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设计稳定、安全、可靠;
(2)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4)不存在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响。
4.其他相关工作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设计的质量是工程发挥预期效益的基本保障,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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