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订立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订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运输合同和货物运单。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月度和月度以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①货物名称;②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③起运港和到达港,水水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④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⑤违约责任;⑥特约事项。
    承、托运双方对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经协商一致,相互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进行验收、交接,并由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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