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国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设备监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二)委托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进行管理;
(三)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国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核准,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四)对所发证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复审,提出有关证书的延续、变更和暂停、吊销的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具体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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