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民法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一、民法是权利法

  一定法律体系所建立的基点,是由这一法律体系的目标所决定的。对此,存在所谓“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之分。如实行权利本位,则多授权性规范(即对权利的确认)。如实行义务本位,则多禁止性规范(即对行为的限制)。民法的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正常者总是居多。因此,民法的重点在于对民事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民法规范中,授权性规范占主要地位。与此同时,民法也注重对不正当行为的制裁,设置了许多禁止性规范(如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作用主要在其补充性、预防性和对民事权利的救济(即对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予以恢复)。

二、民法是私法

  公法与私法是传统的法律分类,其标准很多。但一般而言,我们主要是根据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程度和方式来划分:凡以国家的直接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公法,如刑法、行政法。凡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私法。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的私法性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必须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利益和地位,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对于市场经济关系,国家除必要的宏观调控之外,一般不进行直接的干预。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意志独立,保护民事主体个人的独立财产权利和利益,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民法是人法 
 
  民法的作用在于规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通过这种规范来建立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所以,合理确定人的行为标准,实现对人的关怀,是民法的根本使命。

  民法承认民事主体是合理地、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每一个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都应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法注重保护交易程序的公平,反对民事活动中的欺诈、胁迫行为。但民法不强求交易结果的绝对对等,对于当事人在交易中获利的程度,一般不加干涉。只有当交易结果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即出现重大不公平时,民法才予以干涉。民法在社会公共利益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民事主体以最大限度的自由,放任民事主体自行创设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使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好的发挥,使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人际关系得以协调,保障了社会生活的和谐与安宁。同时,现代民法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对于保障人的尊严,保障人民生活的自由、安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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