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关于更正《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几点错误的通知
各省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课题组:
由于排版错误,现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中的几点错误予以更正,特此通知。
一、 第六章第一节第七条第一款:“按照道路作用的不同,将田间道路工程分为田间道和生产路,而田间路兼有村间交通等功能,进行以上规定时应结合来说。”其中的“田间路”应为“田间道”。
二、 第七章第三节第二条“命名规则”中“省(区、市)级一级类型区直接对应模式,以‘影响模式的主导因素(一、二个)+模式’命名。”其中的“省(区、市)级一级类型区”应为“省(区、市)级二级类型区”。
三、 第九章第三条“其内容应侧重于工程的组成、建(构)筑级别、布置要求、结构型式、材质、规格等”,其中“建(构)筑级别”应为“建(构)筑物级别”。
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课题组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