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登记中出现土地权属争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在土地登记中,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应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的规定先进行处理。待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得到妥善解决后,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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