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掌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享有其某一部分的所有权。具体而言,将一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数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用权的结合,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在我国,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同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物,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下面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般问题进行介绍。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物权标的物独立性原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情况下,一建筑物被区分的特定部分,要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构造上的独立性。  来源:
  2.使用上的独立性。
  3.必须予以登记。 
  二、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如前所述,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可分为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和区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上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虽然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但又共存于一建筑物上,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具有了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 
  1.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是指被区分的建筑物的特定部分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而能够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称为专有部分所有权。 
  由于专有部分和同一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其他专有部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共同壁的双重性。   (2)区分所有权的相互制约性。
  (@@土地登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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