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共有相关知识(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二)按份共有的效力
  按份共有的效力表现在按份共有关系中,便形成了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虽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用益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且并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该用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2)应有部分的处分。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在其应有部分上设定抵押权和质权。由于应有部分的抛弃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抛弃应有部分;
  3)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处分、变更和设定负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变更共有物或在共有物上设定负担,其处分行为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的大小分别负担其应负的费用。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对第三人的权利。各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称为应有部分权。按份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各种请求权,如应有部分的确认请求权、应有部分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共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和共有物返还请求权等;
  2)对第三人的义务。因共有物所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各按份共有人所应负担的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所应负担的义务是否具有可分性来决定。在对共同债权人的对外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根据不同情形而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土地登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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