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所有权的取得(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是继受取得的前提和条件。继受取得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赠与、互易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由受赠人接受赠与。互易是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赠与和互易也可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三)继承 
  继承是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 
  (四)接受遗赠 
  接受遗赠是指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五)其他合法原因 
  通过其他合法原因,如取得时效,也可以取得或形成新的财产所有权形式。 
  三、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在动产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以移转动产所有权为目的,由让与人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移转该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以善意受让时,仍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例如,甲将借得的书籍出卖给乙,乙认为书籍既然在甲占有中,书籍自然属于甲所有,甲与乙便成交,甲将书籍交付给乙,这时虽然甲无移转书籍所有权的权利,但既然乙已善意地买受书籍,并受让交付,仍取得书籍的所有权。
  ((*土地登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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