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所有权的取得(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四)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和法规,以强制措施剥夺他人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五)拾得遗失物
  所谓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并且非为无主物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占有人的不慎而丢失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需具备两个要件,须为遗失物和须有拾得的行为。拾得遗失物的效力在于,拾得人负有通知、报告和交付以及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同时,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六)发现埋藏物
  所谓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并将其占有的法律事实。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发现埋藏物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必要,发现人不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发现埋藏物,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须有埋藏物以及须经发现并对埋藏物加以占有。埋藏物必须是动产,并且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关于发现埋藏物的法律后果,大体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埋藏物发现者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国家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l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例题1: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    )。
  A.某甲通过接受遗赠取得遗赠的财产
  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
  C.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给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D.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E.发现埋藏物
  答案:BDE    
  解析: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所得。(二)收益。(三)添附。(五)拾得遗失物。(六)发现埋藏物。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张某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的住宅均属于继受取得。
  例题2:下列财产应该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是(    )。
  A.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B.遗失物来源:
  C.漂流物
  D.失散的饲养物
  答案: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l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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