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熟悉)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利。这种支配权常常表现为若干具体的形式,这些形式即为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排除他人的干涉。《民法通则》第71条是对所有权积极权能的规定。
一、占有
占有是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标的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所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行使物的支配权的基础和条件。所有权观念的变化使得这一权能失其原有的重要性,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占有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将占有作了以下分类:
(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以占有的主体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由所有人占有属于自己的标的物;非所有人占有是指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占有标的物。
(二)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标的物,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占有某标的物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对标的物进行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如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有本权情况下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
(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以非法占有人对占有的善意或恶意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人在购买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占有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占有人基于将财产据为已有的意思,经过法定的占有时效期间,其可依占有时效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3)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不返还已灭失的利益,而恶意占有人则应负赔偿的责任;
4)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标的物所支付的费用,不返还在标的物上所获得的孳息,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但有返还在标的物上所获孳息的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