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五)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四、抵押权的效力(熟悉)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而且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抵押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二)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l.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设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收取其孳息。
  (2)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抵押人可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4)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将抵押财产出租。但是,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2.抵押人的义务
  (1)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抵押物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某甲将自己房屋一间作为抵押向某乙借款2000元。在抵押期间,某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此时甲该(    )        
  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无须告知抵押权人乙,但丙只有在抵押关系解除后,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只能将该房屋卖给乙
  C.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某乙及告知受让人丙房屋抵押的情况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他已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了
  答案:C 
  解析: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土地登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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