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三)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标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具有交换价值而得以流通的财产权利也可作为抵押标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只能对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抵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所约定的抵押无效。
  《担保法》第34条规定了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限制相抵触。
  《担保法》第36条还规定了作为抵押标的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除上述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地使用权和乡(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另外,《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还规定:
  1)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例题: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的五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除上述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地使用权和乡(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登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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