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典权(了解)
一、概念
所谓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者,是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并使用收益者,是出典人;出典人交付给典权人的不动产,是典物;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收益所支付的对价,是典价。
我国立法未对典权作出规定,但典权为司法所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对典权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典权属于习惯法上的物权。
二、典权的特征
典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典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内容主要在于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2)典权成立后,出典人并不因典权人支付典价而丧失典物的所有权,典权人也并不因此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且典权人所支付的典价并非典物的实际价格,典价一般低于典物的卖价。
(3)一般情况下,典权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且期限一般在典权契约中载明;未载明典期的典权,自典权成立时经过法定期间未回赎的,视为绝卖,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典权人;在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后,出典人和典权人之间延长典期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例题: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郑某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 )。
A.无效,理由未经赵某同意
B.有效,理由无须经赵某同意
C.效力未定,理由郑某欠缺出租权
D.无效,理由郑某未将该房出租的事实通知赵某
答案:B
解析:典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内容主要在于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登记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