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熟悉)
(一)概念和特征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具有以下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国家的一种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因划拨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无期限上的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土地使用权人仅需以较小的代价或不付任何代价即取得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即取得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使用其他单位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人无偿取得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是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和滩涂,二是使用市区内未有收益的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