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国有土地使用权(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熟悉)
  (一)概念和转让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再转让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适用民法一般原则和调整方法;国家只对转让过程和条件进行监督,同时以税收手段调节转让行为。
  为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需要具备一些条件,例如,已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它属于要式合同。转让人负有向受让人交付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并保证土地使用权完全移转给受让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产生以下效力:
  (1)转让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将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受让人,而不能只移转权利,不移转义务。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登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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