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
从形式上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究竟采取何种特定的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那么该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如果法律或当事人没有对合同的形式加以特别要求的,那么就是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借款合同和为保证履行该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就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分类只有在有关联的几个合同之间才能进行,相互没有关联的合同之间是不能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
七、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的,可以将合同分为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为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只是合同订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多数合同都是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租赁合同等。
2.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人为使订约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签订合同的订约人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而对于第三人来说,他虽然不是订约人,但却是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和合同利益,因此,这类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例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约人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但是当投保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时,该人身保险合同就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例题:以下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是( )。
A.受益人不是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
B.赠与合同
C.委托合同
D.租赁合同
答案:A
解析: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人为使订约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约人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但是当投保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时,该人身保险合同就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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