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内容提要: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合同的担保
4.合同的订立(成立)
5.合同的效力
二、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合同基础知识、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等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承诺的概念。
熟悉:保证和定金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效力,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了解:合同的分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四、内容辅导: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掌握)
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范围不仅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合同,还可以包括行政法或劳动法方面的合同,诸如婚姻、监护、收养、劳动等。而狭义的合同,即民事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是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运用的合同,诸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都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变更 或终止的协议,所以民事合同又可以称为债权合同。民法意义上的合同特指狭义上的合同。
1999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对于合同作了定义式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是在狭义上使用合同的概念的。
二、合同的特征(掌握)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坚持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二)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当事人何时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如何,完全由当事人依法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自愿原则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相辅相成的。
(**土地登记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