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承诺的概念和要件(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在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宣告收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单就承诺本身的意义来说,承诺一经作出,即意味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但从承诺的生效来看,它有一个从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和该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的过程。承诺的撤回正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此时,要约人尚未接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此还不具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受要约人根据具体的情势,决定撤回承诺,法律是允许的,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至于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承诺的撤回有严格的限制。首先,在形式上,只有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的承诺才有可能撤回,而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是无法撤回的,这是因为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作出,就因即刻到达要约人而生效,所以口头承诺是不能撤回的。其次,在时间上,承诺的撤回只能在承诺生效前作出,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只有这样才能取消承诺的效力或使承诺的效力不发生。
  例题:河北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    )。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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