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所采用的形式。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要约的要求。《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为明示的法律行为,具体形式有:
1.承诺的通知方式。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
2.承诺的行为方式。以行为作出承诺的是指以行为方式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法律上所说的行为包括作为的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两种形式。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的生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可见,承诺的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的意义在于:
1.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除实践合同外,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2.决定合同成立的地点。确定合同的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合同成立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的要素之一。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在确定合同的成立地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合同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