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合同的订立(成立)(五)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五)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又称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约束力。
  要约失败后,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效力的拘束,受要约人也不能享有承诺的权利和资格,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所规定的内容。拒绝的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在规定的期间不进行答复。以通知的形式拒绝要约的是明示的方式。要约一经拒绝即告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同拒绝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的,表明受要约人并不完全赞同要约人的要约,同时也构成对要约人的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对要约的非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变更,但是没有变更实质内容的,则不在此限。
  例题:要约失效的情况包括(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承诺期限届满
  C.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形式性变更
  E.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ABCE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中,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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