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与要约人发出要约都具有最终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要约邀请不等于要约,它不具备要约的条件。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是:
(1)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承诺,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对方的要约,在只有要约而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
(2)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3)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法律约束力不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要约邀请人可以撤回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他人在接到要约邀请后有可能发出要约也可能置之不理,所以,要约邀请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要约则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2.要约邀请的典型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了几种属于要约邀请的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推销商品,经常会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寄送商品的价目表,在所寄送的价目表中,可能包含有某些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或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与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联系电话等,此种价目表含有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是由于该寄送行为只是向对方提供某些信息,方便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因此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例如订书单、订报单等就是一种要约邀请。
(2)拍卖公告。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拍卖物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买卖方式。拍卖公告是向众多不特定的竞买人发出的希望其参加竞买的邀请,招标公告发出后,并不能立即产生拍卖合同成立的后果,合同的最终成立还要通过竞买人的反复报价,在拍卖人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之间成立合同。所以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在拍卖竞价过程中,所有竞买人所提出的公开报价则属于要约。
(3)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知或广告等形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其投标的一种意思表示。招标公告的作用是唤起众多投标者参与投标,也就是希望投标者向招标人发出要约,经过竞标,招标人选择条件最优者与自己订立合同。所以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4)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股份的发行人在公开募集股份前制定的邀请公众认购股份的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通过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投资者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信息,并不是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而是吸引广大投资者向股份发行人发出认购股份的要约,所以,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各类广告中的一种。商业广告的目的是宣传和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一般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发布商业广告是为了引诱广大不特定的客户向商家发出购买商品或要求提供服务的要约,所以一般的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下列不属于要约邀请行为的是( )。
A.电视直销产品目录
B.投标报价
C.招标广告
D.产品设备报价清单
答案:B
解析:投标报价是承诺。
(**土地登记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