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代理和代理机构在代理中的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执业中禁止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2、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代理活动的重要事项;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
5、伪造、涂改、转让《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6、利用已签订的代理合同,或他人掌握的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功,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7、土地登记代理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内执业;
8、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务;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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